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十六届人民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思县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上思县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参照《防城港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打传办”)及各级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举报传销的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传销举报登记制度,对于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举报,应形成接报记录,如实记载举报人、举报时间及举报事实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各级打传办、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及奖励标准等。
第四条 受理举报单位应及时对传销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且查处结束后,应按本办法兑现奖励。
对举报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规定的,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并说明不予奖励的原因。
第五条 受理举报单位及办理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上思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
第七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打击传销部门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由具体案件承办部门查处后奖励,其他受理举报部门不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县级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由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案件线索的查证、办理以及奖励审核、兑现工作。
第九条 举报应当实名举报并经所在地受理单位审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以下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3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含10人)至30人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7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30人(含30人)以上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1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酌情奖励2000至5000元。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所举报的问题有关机关正在调查或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因亲属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解救而举报的;
(四)打击传销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各乡(镇)打传办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打传办领取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者,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各乡(镇)打传办举报传销奖励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侵吞举报人未领取的奖金;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擅自公开或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擅自改变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思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上思县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登记(审批)表
2.举报奖金领取单